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祁阳县志愿者(义工)联合会,简称祁阳县义工联。 第二条 本会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并经共青团祁阳县委、祁阳县文明办批准,祁阳县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会通过组织、协调全县义务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倡导“平等、互助、进步”的组织精神。组织口号是:“传递爱心 分享快乐”,本组织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祁阳县委员会、祁阳县文明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祁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组织的住所是:祁阳县县委党校;本组织主要活动地域为祁阳县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本组织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敬老助残、助学帮困、环境保护及大型公益活动等等; (二)统一制定义工联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三)招募、培训和表彰志愿者(义工); (四)组织、推广志愿者(义工)工作; (五)拓展志愿者(义工)服务领域,加强志愿者(义工)工作研究; (六)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义工工作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组织的会员种类: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5人以上从事志愿者(义工)服务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志愿者(义工)服务; (二)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三)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从事的志愿者(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组织进行资料审核; (三)双方签订志愿者(义工)工作协议; (四)按要求缴纳会费并经本组织进行入会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志愿者(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获得志愿者(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志愿者(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 维护本组织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应按规定定时向义工联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标志。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又不向组织说明情况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对会员进行警告、严重警告、劝退和公告除名,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三)年度考核服务工时不满10小时(或参加活动少于二次); (四)参加任何可能对本组织造成危害的组织或活动。 (五)未经本会授权,接受任何来自媒体、官方和其他机构的邀请、访谈或者采访;或代表本组织向媒体公布任何有关本组织的新闻或报导。 (六)未经本会授权,以任何名义直接 ( 或间接 ) 接受任何他人给予或被资助项目上的金钱或物质资助,谋取私人利益的。 (七)未经本会授权,以本会的名义,私自向捐助人和受捐人做出任何承诺。 (八)未经本会授权,对外宣称自己代表本会进行活动。 (九)未经本会授权,擅自利用在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本会的活动。 (十)未经本会授权,泄露本会任何资料,包括其他会员的非公开的个人资料。 (十一)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不得将本会的募捐款项挪做他用或自用。 (十二)会员与本会的任何纠纷仅限在内部解决,不得泄漏除本会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或组织。 (十三)郑重声明: 会员有任何意见或问题都可以直接向义工联或理事会提出,严禁任何人在公开场合随意发表,散布对志愿者(义工)组织和QQ群不利的言论,如果有发布过激言论,严重损毁义工联形象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直接拉黑T出群,从祁阳县志愿者(义工)联合会永久除名,取消所有志愿者(义工)荣誉,并在QQ群内和官方网站公告处理结果,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祁阳县委员会和祁阳县文明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祁阳县委员会和祁阳县文明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祁阳县委员会和祁阳县文明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共青团祁阳县委员会和祁阳县文明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本组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以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布置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义工联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共青团祁阳县委员会和祁阳县文明办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本县、本组织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祁阳县委员会和祁阳县文明办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祁阳县委员会和祁阳县文明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终止前,须在共青团祁阳县委员会和祁阳县文明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祁阳县委员会和祁阳县文明办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会徽与会旗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会徽是由 组成;会旗以红色为主色, 组成配以“祁阳县志愿者(义工)联合会”字样。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 月 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