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创“国卫”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努力营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修缮、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沙、卵石、灰浆、煤渣、竹木屑等其他废弃物。
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县财政、住建、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物价、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单位和个人进行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应当到县城管执法局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必须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地点进行运输。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车箱、适度装载,不得沿途撒漏。市政建设施工作业(含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道路、绿化等)进行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先规划、后审批、再施工。
四、建设(拆迁)工地的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围挡外不得堆放建筑垃圾、摆放施工机具,施工完毕后必须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五、门店装修须实行围挡作业,单位和个人因住宅、门店装修产生的零星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禁止临街堆放。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进出口道路必须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并确保出场车辆得到有效冲洗。
七、加强建筑工地现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一)建筑工地必须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并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手续,取得批准文书。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或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罚。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要求密闭加盖,确保装载建筑垃圾低于车厢挡板,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发的派车单据证明。凡未密闭加盖、建筑垃圾高出车厢、未带派车单据证明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三)工地进出口须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和废水沉淀池,并确保出场车辆得到有效冲洗。车轮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八、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九、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扰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欢迎广大市民向县城管执法局举报违反规定处置建筑垃圾行为,举报电话:0746-3399110.
十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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