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到永州这5个县就业 每年最高可获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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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11: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土流2016 于 2017-8-9 11:37 编辑

  土流网整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规定,自2015年起,对我省所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

湖南贫困县.jpg
  一、补偿对象
  享受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湖南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湖南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可补偿。

  二、补偿标准
  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未满3年服务年限,因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

  三、补偿程序
  1、首次申报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可在签订基层单位就业协议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填报《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附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身份证、最高毕业学历(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递交毕业高校学籍和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并盖章。
  2、毕业生携带以上材料至就业单位,就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查学生就业信息。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学生将《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就业协议、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次申请已审核通过的,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请时,不再需高校出具审核意见,只需携带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身份证、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3、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报县级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汇总表、《申请表》原件连同申请审批材料复印件一份于次年2月底前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初次申请学费补偿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指导督促其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请学费补偿时,要重点审核其上年获得的学费补偿资金是否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4、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地上报的材料并于3月底前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5、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审核结果和补偿名额,明确省财政本年度学费补偿资金额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指标行文下达相应市县财政。
  6、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审核结果后,及时通知毕业生核实本人的转账账户信息,并根据县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发放明细表。
  7、各市县收到省财政经费指标后,根据审核通过的发放明细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当年补偿资金一次性划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中。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17-8-9 13: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祁东算贫困县,祁阳算什么呢?父荣子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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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17-8-10 12:35: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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