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阳法院就被告人刘某诈骗罪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与同案人李某、邓某、王某(均已另案处理)驾车窜至祁阳县黎家坪镇过境路转盘处附近,共谋以丢“砣”(外面是一张100元的钞票,里面包着一叠冥币)的方式骗钱,商定由同案人王某丢“砣”,被告人刘某捡“砣”,李某望风,邓某开车。早上7时许,同案人王某等人发现被害人钟某走来,遂将事先准备好的“砣”丢在地面,接着又上前捡起“砣”,并对被害人钟某说一起分钱,因钟某不愿意分钱,便要钟某帮忙作证证实没有捡到钱。此时,被告人刘某即故意上前问2人是否看到她掉的“钱”,王某称没有见到,被害人也称没有见到。被告人刘某提出要两人上车去单位作证,并假称公安机关会到被害人家里搜查,要被害人将自己带的钱及家里的钱、存折交出来“检查”。被害人无奈之下便交出现金1400元,一部诺基亚手机,一对黄金耳环及两张银行存折后,刘某等4人借故要被害人下车。随后,4人从存折中取出50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伙同同案人李某、邓某、王某等人采取以“丢砣”的方式诈骗4起。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作案4起,先后骗取钟某、周某、唐某、贺某现金44600元及黄金耳环等物品。 2015年2月11日8时许,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白水镇马路上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祁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以“丢砣”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同案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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