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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销售病死猪肉牟利 被刑罚并处禁止令
2017-02-23 于杨宁 陈雄英 祁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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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作出判决, 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11日,同案人姚某、张某(均已判刑)共非法收购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刘某(已判刑)、邓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出售的“病死猪肉”50余吨,价值人民币60万余元,并经加工冷冻后,非法销售给长沙市、祁阳县、湘乡市及邵阳市等地。其中,被告人李某与同案人刘某(已判刑)合伙在祁阳县黎家坪镇十里坪各养猪户以每斤2-3元价格收购病死猪,然后转手以每斤3-4元的价格销售给同案人姚某、张某加工,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分得2万余元。
2016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佛山市大沥镇曹边东南新村地段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同案人刘某、姚某、张某等人结伙,在生产、加工、销售生猪过程中,以未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冒充合格的生猪产品,销售金额三十余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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