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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拔刀相向 冲动惹祸获刑
湖南高院
01-05 09:28
两车相会互不相让,双方争执矛盾升级,进而拔刀相向,引发刑事案件。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案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1月13日下午18时许,雷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经过祁阳县下马渡镇枫林铺村1组的功德岔路口时,与文某驾驶的小车相会,因双方互不相让而发生争执,坐在文某车上的被告人唐某与李某、邓某下车将雷某打了一顿。雷某被打后打电话叫其哥哥雷某甲帮忙,被害人雷某甲到达现场后便与文某车上的人发生争执,后雷某甲与被告人唐治江相互殴打,被告人唐某从文某的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将被害人雷某甲捅了几刀后逃跑。经鉴定:雷某甲左侧面部累计创口长度达7.5cm,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雷某甲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 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唐治江在文武全的陪同下,主动向祁阳县下马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唐治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赔偿了被害人雷某甲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治江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经祁阳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综合全案的犯罪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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