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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假一赔十”不要错过 红网祁阳站9月17日讯(通讯员 杨海波)近日,祁阳县工商局成功处理一起“假一赔十”消费者投诉。
羊角塘镇王女士于2015年9月初在羊角塘镇一奶粉超市以116元每罐的价格购买某品牌奶粉一罐,打开时发现里面有许多小虫子。王女士认为该奶粉有质量问题,遂向奶粉超市提出索赔十倍货款1160元。奶粉超市认为2014年3月15日修改后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承担“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只认赔3倍货款。王女士遂向县工商局投诉,要求奶粉超市赔偿十倍货款。县工商局通过调查发现,该奶粉超市在向王女士销售奶粉时承诺如有质量问题假一赔十,根据新《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做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由此看出,假一赔十是在经营者明确承诺的前提下,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按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10倍索赔。
在县工商局的调解下,该奶粉超市向王女士赔偿了十倍货款1160元。县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如有承诺,消费维权“假一赔十”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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