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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和3岁的儿子都被淹死了,你们必须负责。”近日,湖南永州,发生一起让人非常心痛、悲伤的事故。一名3岁的男孩不慎掉进下水道,父亲下水施救时双双溺亡。现场人士透露,尸体被打捞上来时,父亲依然保持着抱着儿子的姿势。众人泪目。
据悉,当天,年仅29岁的父亲带着两个儿子出来散步,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另外,据附近商户反应,事发地刚修完路,街边有多个下水道没有加装井盖,也没有放置警示牌。
#朝律夕拾说法#
看到这样的新闻,真的令人心痛。两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了。虽然父亲没有成功救起儿子,但亦足够伟大。面对水深3米的下水道,无所畏惧,为了儿子,纵身一跃。这就是“危险的时候,父亲是最安全的”完美诠释吧。
对于这起事故,绝不是天灾,而是人祸,本可以完全避免发生的。如果下水道都加装了井盖,或者在未加装井盖的下水道旁放置警示牌,那是不是就不会发生如此悲剧了呢?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因未设置警示牌,未安装井盖导致他人受伤的,应当由施工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且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icon。即只要不能证明尽到相关责任,那么就证明其有错,就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事发地段刚修完路,对于施工方来说,应当及时在修缮或挖掘的下水道周围放置醒目的警示牌,或者在周边安装围栏,提醒路人前方危险,不要靠近。然而事发现场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或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无法让路人及时意识到危险。明显存在过错。
另外,窖井icon的管理人市政部门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井盖是窨井的安全结构组成部分之一,管理人应当对井盖有无安装以及质量安全负责。事发地的窖井未加装井盖,而是仅用简单的防护网遮盖,安全隐患重大,很明显,管理人市政部门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中,溺亡父子的近亲属可以向事发地段工程的施工方以及窖井的管理方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因被侵权人已溺亡,所以能主张的侵权赔偿项目主要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等。
安全责任无小事,任何一个疏忽都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天灾难测,但人祸可防,希望人人将安全责任铭记于心,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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