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nwjw 于 2021-4-28 13:13 编辑
北京高院法院判决出售老年代步车的金多米公司向购车人赵宇支付三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金多米公司销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的机动车属性,并告知赵宇涉案商品属于非机动车这一虚假情况,而涉案车辆是否具有机动车的属性、是否需要上牌、驾驶涉案车辆是否需要驾照以及涉案车辆的生产者是否具有相关生产资质等事实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具有一定专业特性,不属于日常生活的常识。金多米公司故意告知赵宇虚假情况,诱使赵宇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行为。一审判决以赵宇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上述事实应当明知,并据此驳回赵宇关于三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赵宇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26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26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德州金多米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宇支付赔偿金89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德州金多米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4元,由德州金多米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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