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检察院抗诉一起强奸案
被告人缓刑改判七年有期
发布:2018-10-30 11:34:14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195 【[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本网讯(通讯员唐燚 张海峰)近日,由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获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的蒋某华强奸一案,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原审法院错误认定量刑情节,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并将被告人蒋某华刑期由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祁阳县检察院认为该强奸案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经查明,2004年10月30日下午,永州市高级技校学生何某(女、18岁)、文某(女、16岁)应被告人蒋某华的邀请来到祁阳县浯溪镇。当晚10时许,被告人蒋某华、张某乙商量留何某、文某2人去开房住宿,并与同案人罗某、谢某、桂某、张某甲、段某预谋对何某、文某实施奸淫。随即,蒋某华与同案人罗某等带何某、文某到浯溪镇人民路迎宾旅馆,张某乙付房款开了303、501房间。张某乙、罗某与文某在303房间;蒋某华与桂某、谢某、张某甲、段某带何某至501房间,一到501房间,蒋某华等人便对被害人何某进行殴打、威胁,并强行对其实施了轮奸。2017年9月8日被告人蒋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2月6日祁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祁阳县检察院公诉科案件承办检察官及时审查,认为认定被告人蒋某华为从犯与事实不符。综观全案,被告人蒋某华提出犯意并实施了强奸,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且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明显高于其他同案人。被告人蒋某华与其他同案人实施强奸的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大,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蒋某华适用缓刑,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经及时向永州市检察院汇报,得到该院支持。后经祁阳县检察院决定,以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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