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农商行虚报小微企业贷款数据 被罚20万元

向蓝

2016-07-10

千龙网北京7月7日讯 7月7日,中国银监会湖南永州银监分局发布〔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2014年4月、5月份小微企业贷款数据报表。2015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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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蓝

千龙网北京7月7日讯 7月7日,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永州分局连发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农发行祁阳县支行发生的贷款资金被挪用并产生风险问题进行追责处罚,其中该支行行长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两年,3名客户经理遭到警告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号显示,周军在担任农发行祁阳县支行行长期间,对该行存在的贷款管理不到位等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并产生风险的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州监管分局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两年。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

2016-07-13回复

向蓝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号显示,刘国斌在农发行祁阳县支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对该行贷款管理不到位等导致贷款资金产生风险的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州监管分局对其作出警告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

2016-07-13回复

向蓝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号显示,尹新军在农发行祁阳县支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对该行贷款管理不到位等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并产生风险的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州监管分局对其作出警告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

2016-07-13回复

向蓝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7号显示,苏芳麒在农发行祁阳县支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对该行贷款管理不到位等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并产生风险的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州监管分局对其作出警告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

2016-07-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