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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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为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开展全民“创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 禁止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

    三、 禁止在县政府规定的人民路、民生路、甘泉路、金盆路、浯溪路、沿江路、盘龙路、平安路、滨湖路、椒山路、新兴路、兴浯路、陶铸路等主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

    四、 禁止未经批准在县城区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树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广告、宣传品等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或者张贴,禁止擅自设置、张贴或散发。

    五、 门店经营者应当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六、 禁止擅自占用县城区主次干道摆灵堂、搭戏台、堆砌物品等。

    七、 禁止烧冥纸、烧垃圾等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

    八、 禁止擅自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九、 禁止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护栏;禁止闯红灯等违法横穿马路的行为。

    十、 不得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或者临时停车。

    十一、 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包环境卫生、包立面整洁、包市容秩序)责任制。有关单位、经营户和住户应当自备生活垃圾容器,按照规定时间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车(点)。

    十二、 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除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法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第八项规定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第九项规定的,对行人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给予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道路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将机动车拖移到县公安交警大队制定地点。

    十三、 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月起施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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