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财政局股长挪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被判刑

星星

2014-10-16

http://www.efaw.cn 2014-10-10 22:38 来源:法制周报-湖南法制新闻网

帮老板“动手脚”申请奖补资金   受贿18.55万元辩称“借款”

  财政局股长挪公款购买理财产品

  本报记者 雷鸿涛 通讯员 罗云峰

官员因职务犯罪被判刑的情况不在少数  雷鸿涛 图

  郑天波,原湖南省祁阳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兼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人。2011年4月至2013年期间,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55万元。

  同时,郑天波还利用经管淘汰落后产能奖补资金职务之便,要求银行工作人员用其代为保管的奖补资金215.3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取个人利益。

  10月10日,本报记者从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郑天波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经祁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郑天波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人民币。

  替老板帮忙获好处费

  淘汰国家落后产能项目在祁阳县实施4年(2008年、2010年至2012年),国家落后产能奖补资金发放主要针对造纸、水泥和冶金3个行业。为此,祁阳县从县财政局和经信委两个部门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了工作小组,专门负责相关企业资料的申报审查和资金发放等工作。郑天波就是该工作小组的核心成员之一。

  判决书显示,2000年,蒋某在祁阳县开办了翔惠纸厂,2008年该厂拆除机器设备,厂房出租。2011年初,蒋某听说有奖补资金,于是找到朋友郑天波。他看中的正是郑评审中心负责人的身份,与县经信委相关领导关系好,“办事方便”。蒋承诺事后拿出一半奖补资金给郑天波作为报酬。郑天波同意了。

  根据郑天波的“指示”,蒋某向县经信委提供了造纸厂的资料,并称自己是郑天波的亲戚。

  事实上,翔惠纸厂并没有纳入发放奖补资金企业的范围。经过郑天波的运作,县经信委相关人士同意将其纳入。

  2012年初,郑天波和县经信委相关人员开始核实翔惠纸厂的奖补资金金额。相关人士开会确定该纸厂按2台787型造纸设备对待,但郑坚持至少要算一台1092型造纸设备。一台1092型设备比787型可多补10万元。最终,该厂获得奖补资金为28.9万元。

  此后,郑天波先后从奖补资金中转账了14.45万元。他还给县经信委3名参与此事的工作人员每人5000元现金。

  2012年八九月间,郑天波介绍了“白水渔民解困工程”的项目给蒋某。该项目预算为25.8982万元。最后结算金额为36.7765万元。这一次,蒋某又将2.6万元现金送给了郑天波。

  此外,商人柏某在承建祁阳工业园长流二标段和县房产局廉租房的土方工程及多功能厂房工程时,因希望郑天波能给予关照,送给郑现金1.5万元及土特产等等。

  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

  奖补资金一般由县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给企业。

  祁阳县潘家埠造纸厂和三吾水泥厂属乡镇企业。2010年,两家企业申报了淘汰落后产能奖补资金。中央对其拨付资金分别为188万元和115万元。在奖补资金发放过程中,因种种原因,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潘家埠造纸厂的奖补资金分3次发放,三吾水泥厂的也分次发放。而且,奖补资金先打到银行卡中,不直接发给企业,奖补资金的存折交给郑天波保管。

  此后,郑天波找到相关银行营业部主任刘某。刘某向其推荐了一种名为“日日升”的理财产品,其收益比存款利息高,可以随时支取现金。

  2011年11月开始,郑天波将代管的139.5万元交给刘某,用这笔奖补资金购买“日日升”理财产品。2012年6月,郑天波又安排刘某转了111.85万元代管的奖补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郑天波通过购买理财产品所获得的收益20461元,均进入了其个人账户。

  2013年1月,上级审计局到祁阳县财政局检查淘汰落后产能奖补资金的发放情况。郑天波和刘某伪造了一份存折应付检查。郑天波还安排刘某上缴7966元理财收益。

  2013年3月,祁阳县纪委调查奖补资金情况,郑天波安排刘某将剩余收益款1.1万元上缴。

  案发后,郑天波挪用的251.35万元资金全部被县纪委追缴。

  翻供狡辩终不敌铁证如山

  记者从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在侦查期间,嫌犯郑天波在讯问中对其涉嫌受贿罪事实作出过有罪供述。但律师介入后,郑全面翻供。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发现其又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郑天波对其挪用公款行为始终保持沉默,拒不供述。

  2013年6月9日,郑天波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拘。22日,郑天波之妻找到蒋某,将郑天波书写的两份借条给他。此后,蒋将借条交给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

  在此案庭审过程中,郑天波及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面予以否认,对检方出示的证据全面予以否定。其中,对于从蒋某处受贿的14.45万元,郑辩称,其中12.95万元系借款而非受贿。另外1.5万元,他是受蒋某委托送给经信委的相关人员。其辩护人则称,蒋某因拿到“白水渔民解困工程”而送给郑天波的2.6万元属于信息费,是郑的正当收益。

  但是,因该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证据链,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出示的证据确实充分,遂于近日作出判决:郑天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人民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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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

原标题:“零口供”照判11年

本报10月9日讯(记者 李勇 通讯员 陈锋 罗云峰)面对检察机关的讯问和指控,他先是翻供,然后保持沉默、拒不供述,妄图以“零口供”躲避法律制裁,最终仍难逃法网。10月初,祁阳县财政局经建股原股长兼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原负责人郑某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祁阳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经祁阳县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郑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人民币。

2013年6月,祁阳县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受贿罪对郑某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郑某仅在立案后第一次讯问中对其涉嫌受贿罪事实作出有罪供述。律师介入后,郑某全面翻供。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又发现郑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郑某对其挪用公款行为始终保持沉默,拒不供述。

检察机关查明,2011年至2013年,郑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55万元。同时,郑某利用经管淘汰落后产能奖补资金职务之便,要求银行工作人员用其代为保管的奖补资金215.3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取个人利益。

因该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证据链条,祁阳县检察院遂于2014年3月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10-16回复

快回火车

蹂躏他

2014-10-16回复

衣情翩飛

这种事情多了去了,百姓不知道内情而已

2014-10-16回复

衣情翩飛

这种事情多了去了,百姓不知道内情而已

2014-10-16回复

zhouwujing

这个事副科级吗?祁阳这个级别以上的有清白的吗?

2014-10-17回复

lxi1440693332

是别人贪的零头数。只不过是他运气差而以!小亊大教训!

2014-10-17回复

林明

撞在枪口上了,苍蝇而已

2014-10-18回复

chp3228911

替罪羊而已。。。郑天波,冤。。。。

2014-10-24回复

lxi1440693332

少不了的少事。

2015-01-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