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祁阳县梅溪镇中心小学11岁女学生被4人强奸产女案的始末
摘自: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3/05/17/20305614.html祁阳县梅溪镇中心小学11岁女学生被4人强奸产女案的始末2013-05-17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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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伸正义 挥剑斩色魔
——祁阳县梅溪镇中心小学11岁女学生被4人强奸产女案的始末
引 子
2013年5月7日上午9时,祁阳县梅溪镇城墙村20组11岁幼女,在校学生李某在某县妇幼保健院剖腹生下一女孩。人们不仅要问:11岁女孩能生娃?其生父是谁?谁之过呢?现案情进展如何?
来 龙
2012年6月9日上午8时,天真幼稚的李某象往常一样徒步走向了将来会成就梦想的学校,约9时许,恶梦降临。该校教师×某(40岁,离异,现与某未婚女同居),用一次性塑料杯装有带白色浊液的水以谈话为名,叫李某来其办公室强行将白色浊液灌入李某口中,李某直至当天下午3时才苏醒。于是拉开了教师×某第一次使用暴力的手段强奸李某的序幕。之后,在长达一月之久的时间里,×某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先后与李某发生关系20余次(据李某回忆和日记中记载:教师×某对李某曾说:如果李某将此事告诉家人,就将其全家杀光。×某还用水果刀将李某左手刺伤3处,可查证。该校校长×某也曾对李某说:如果将此事告诉家人,你就不要来读书了)。李某在校期间,该校教师×某和×某采用引诱、威胁等手段也与其发生性关系(见李某日记)。2012年11月左右的一天假期,同村一个73岁的老人唐某采用金钱引诱和强拖带抱的方法,也将李某奸淫1次(现此人已被羁押在案)。
去 脉
案发后的2013年2月6日,李某的生母王某感到女儿其身体不对劲,次日便携带其前往祁阳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检验,得知体内有一单活胎已有6个月之久。此时,李某的父母才惊惶失措地拨打了110报案。该县公安局派员前往事发地调查取证。2003年2月4日刑警队出具介绍信给祁阳县浯溪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李某进行处女膜、DNA鉴定。案发后,以×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气急败坏,于是,便四处活动,不惜花重金来掩盖事件真实面目。据目击者称:×某在办案人员就餐的梅溪镇哑子酒店内亲手送给××4沓面值100元的人民币。2013年3月12日,李某父亲去该镇中心小学质询此事时,曾与×某等人发生了争吵。当天下午,该镇领导出面调解,据说湖南经视台也有3名记者参与了调查了解。该镇一名主管领导对受害人李某的父亲说:“念你家境困难,镇里给3个低保户的指标给你全家。”
上述种种伎俩的施展,便有了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永公物鉴(法物)字[2013]69号检验意见:送检的1号检村与2、3号检村在共有的STR基因座的分型符合孟德尔定律的检验意见。可悲、可叹啊,其中的猫腻谁人知晓呢?人在做,天在看而已!
结 果
受害人李某出院携女回家,得知这一消息后,便引发了×某包括镇政府、派出所、村支书等人的极大关注。2013年5月12日下午,该镇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了有派出所、学区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和受害人家属亲友参加的“协调会”。镇领导作了三个意见:一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同情;二是要相信法律,理性对待,合理解决;三是积极与公安配合,对受害人之女重新进行DNA鉴定。
尾 声
纵观此案全程,它虽属于自诉案、隐私案,但稍有一点常识的人便不由自主地会问:一是73岁的唐某与受害人李某只发生性关系仅一次,而且性侵害时间到李某生下女儿的时间只有5个月,此子能是唐某的吗?二是受害人李某陈述能力十分清楚,且能把侵害其身的×某等人的恶劣行为以日记形式记录下来,他们现在仍逍遥法外呢?三是既然第一次鉴定结果指向的是73岁的唐某,人们不免会担心第二次的鉴定会不会经过蓄意的操作如同以前一样是同样的结果呢?如果是,那么我们这个文明法治的怏怏大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尊严又在哪里呢?四是我们期待包青天转世,将那些在李某案件中受金钱指使利用、蓄意改变案件真相,暗中唆使他人不予公正办案的人也来个绳之以法!
———根据被害人口述整理
被害人:李某
法定监护人:李某某
祁阳县梅溪镇小学11岁学生遭强奸怀孕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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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羊角塘灵岩洞,天然空调房,每天上千人免费休闲
三吾头条阅读2292评论0
梅溪商会助推当地发展
三吾头条阅读1618评论0
白沙
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1548042摘自红网百姓呼声的回复,感觉还是要全面看这个问题,似乎听听当地人咋说的更实在,单位里有家属在梅溪听到的跟下面这个回复内容差不多,下面摘自红网论坛的回复
想实话实说:说实话 第10楼
我是学校附近的,经常在学校走动,熟识学校所有教师,文章说“该校教师×某(40岁,离异,现与某未婚女同居)”,据我所知,学校根本就没有离婚的男教师,更谈不上与未婚女同居一说,应该与老师无关,看样子有点嫁祸敲诈的味道。
“案发后的2013年2月6日……此时,李某的父母才惊惶失措地拨打了110报案”,那已是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学校早已放寒假,实际情况是在放寒假前就已经把犯罪嫌疑人羁押了,文章是在编故事。
“据目击者称:×某在办案人员就餐的……酒店内亲手送给××4沓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毫无可信度,如果是真的,会有目击者?会看到4沓面值100元的人民币?
我们相信法律,相信科学,相信事实,相信证据,绝不放走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2013-05-1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