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下马渡太白山小学商店让孩子赊账“吃喝玩乐” 10岁娃为还债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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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09: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永州祁阳肖先生近日来电:学校商店给儿子赊了账,儿子为了还账,竟然偷钱。孩子这么小,还不懂事,商店怎么能随便让他赊账呢?孩子的这种赊账行为有效吗?如果商店让孩子赊下一大笔账,家长应该还吗?
  
  家长:儿子突然像“换”了个人
  
  肖先生家住祁阳县下马渡镇。据他介绍,10岁的儿子在祁阳县下马渡太白山小学读书。今年秋季开学后,一直很听话的小家伙突然像换了个人似的,老是找家里要钱。如果家人不给钱,他就又哭又闹,甚至用不上学来威胁。有一次,没要到钱的他竟然偷了奶奶十几元钱。
  
  “他从没偷拿过家里的东西,这次偷钱他准备做什么?最近他怎么老无缘无故地要钱?”肖先生既生气又奇怪。开始儿子还一直支支吾吾,后来在他的严厉询问下,小家伙终于道出了实情:原来,他们学校里的一家小商店可以赊东西,这个学期开始,他先后在那家商店赊了不少玩具和零食,总共欠了10多元,这次偷钱就是为了还债。
  
  校方:已向店方下了“禁令”
  
  后来,肖先生一打听,发现太白山小学还有不少学生和儿子一样,去该商店赊账买东西。
  
  “小孩子年纪还小,不懂事,也不具备经济能力,没钱就只能找家长要,如果要不到钱他很可能去偷,这样就会养成偷窃的坏习惯。”肖先生说,学校商店不应该把东西赊给小孩子。他还担心,商店给小孩子提供了可以“免费”吃、喝、玩、乐的条件,会让学生没心思读书。
  
  据太白山小学杨校长介绍,学校商店是一位老师的亲戚承包经营的。针对商店赊账给学生的现象,学校已在10月9日采取了措施:要求商店不能再赊东西给那些小学生,再也不准向学生出售不利于学习、身心健康的玩具等商品。
  
  律师说法
  
  监护人有义务偿还债务
  
  小学生还那么小,他们这种赊账行为有效吗?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说,小孩子赊账,这种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是靠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小孩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是无权作出大宗消费行为的:如买电视机、化妆品等,当小孩大宗消费后,身为监护人的父母有否决权。同时,小孩无权购买不符合其身心发展的商品,如烟、酒等。但是,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像10周岁的小孩买零食、玩具的行为,是在小孩认知能力范围之内,因此,如果因买零食、玩具等赊下账,其法定代理人有义务为其赊账行为偿还债务。■记者 陈月红 实习生 雷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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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09: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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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13: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店的另一种经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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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22: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商人伤害别人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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