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公司规章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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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11: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祁阳县湘南铸造有限公司2003年7月28日成立时出台了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安排职工宿舍,在上班的日子职工不得擅自离厂,食宿均在公司,非节假日外出发生意外,公司概不负责。该制度未进行公示,在日常管理中也未严格履行,只要职工按时上下班,无论住在公司宿舍还是自己家中未作硬性规定。王维来2005年到该公司工作,对该规章制度不知情。2007年9月14日,王维来未请假,下班后回到了家,次日早上7时从家中赶往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07年12月25日,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王维来的妻子唐时娟的申请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工伤认定。湘南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了工伤认定,湘南公司仍不服,以公司制定了规章制度和安排了宿舍,王维来的上班路线为宿舍至车间而不包括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祁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维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维持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祁劳工伤认字〔2007〕5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湘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职工违反企业规章而伤亡,该情形应否认为工伤。

  1、公司规章不能规定上下班路线。从法律角度分析,“上班途中”指职工为了到达工作单位进行工作所经过的路程,客观上讲是在上班路上,主观目的是为了到达工作单位。湘南公司虽然2003年成立时出台了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安排职工宿舍,在上班的日子职工不得擅自离厂,食宿均在公司。但该规定并不能因此界定职工的上班路线仅仅为职工宿舍到车间。

  2、本案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根据该规定,王维来是在上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同时王维来只是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违反《刑法》构成犯罪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排除工伤的范围。因此应当认定王维来为工伤。

    【作者简介】
    于杨宁,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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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08: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只能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行业、经营状态、经营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管理方案,并不能用作法律文件和依据。
工伤认定是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文件为主,好象跟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太大的联系吧,规章制度所起的作用只能说是用来判断工人是否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09-7-8 15: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应认定为工伤,而且死者并不知厂里有此规定,就是知道有此规定也是厂里也不能以此做为借口,看来法院做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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