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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曝光十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过错案件
2009-5-15 10:01:25
2008年以来,市、县区纪委监察局和优化办严肃查处了一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过错案件,给予了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有针对性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对牟取私利、顶风作案、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为进一步促进永州经济发展,保好驾,护好航。现将其中十起比较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冷水滩公安分局民警违规为他人更改年龄案
2001年,冷水滩区开发建设梅湾新区,拆迁安置政策为“以户计算,父母健在且未婚嫁的子女并入父母一起,只安置一户;安置用地以2001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安置政策出台后,一些安置对象采取更改年龄,突击结婚的方式骗取安置用地。经查,冷水滩公安分局梅湾派出所民警李东翔、原所长黄小永、原教导员魏正华,冷水滩公安分局户政股原股长蒋仁勇、原副股长姚建华、唐晓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在梅湾居委会未对吴某等5名安置对象的《户口项目变更呈报表》签署任何意见、缺乏年龄误登原始依据的情况下,为吴某等5名申请人变更出生时间,致使吴某等5人凭借变更后的户籍资料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并与冷水滩梅湾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各获得一块82.2平方米的门面安置地。当地群众对此强烈不满,并多次上访,影响了梅湾新区开发建设工作。李东翔等6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冷水滩区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分别给予李东翔、黄小永、魏正华、蒋仁勇、姚建华、唐晓尧党内警告处分。
二、道县林业局车头木材检查站收费不开票、集体私分案
道县车头木材检查站于2007年11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8年1月2日正式挂牌运行。该站共有12名工作人员,站长李林儒,副站长蒋文峰、田承书、何祖光,工作人员何跃峰、蒋祥宏、刘春嫒、秦君玉、文易文、李小英、邓华、罗利德。2008年1月至6月,李林儒安排本站工作人员对江华、江永、双牌的过境运输木材经销商以收取罚款和育林基金款为名,采取收款不开票或少开票的方式,违规收取现金205853元,其中私分142950元。该站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道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李林儒开除党籍处分,撤销站长职务;分别给予田承书、何祖光行政降级处分;给予蒋文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秦君玉、邓华、何跃峰、李小英、刘春媛行政记大过处分;分别给予蒋祥宏、文易文、罗利德行政记过处分。
三、宁远县公安局民警蔡明强滥用职权案
经查,蔡明强在宁远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负责户籍信息录入、补录、变更纠错工作期间,受宁远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胡会娟的请托,利用工作之便,于2007年11月16日违反规定为宁远一中高三学生胡某办理假瑶族身份户籍一份。蔡明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宁远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给予蔡明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祁阳县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段晓峰乱收费案
2008年6月,祁阳县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站长李玉新请示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组织为全县养猪3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收费标准为210元/户,其中收取办证费200元、工本费10元。李玉新安排副站长段晓锋带队办证收费。段在未向站长李玉新请示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养猪户按220—320元/户的标准收费,其中按220元/户的标准收取65户,多收650元;按320元/户的标准收取25户,多收2750元;共计超标准收费3400元。另查明,段晓峰在2008年3月至5月与本站工作人员进行的四次动物检疫执法中,共收取处罚款1000元不开票不入账。段的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八)款之规定,祁阳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段晓峰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零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杨凌福乱作为案
经查,2003年6月9日,唐某因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蔡某。零陵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凌福主审。经合议庭调解,唐某于2003年11月16日申请撤诉。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依法裁定准许唐某撤诉,并于同日将裁定书送达唐某。但杨凌福未将该裁定书送达给蔡某,而且对在诉讼中查封的蔡某位于零陵区城北茆江桥五组的房屋也没有裁定予以解除查封,造成蔡某多次上访。直到2004年11月1日,杨凌福才将准许撤诉的裁定书送达给蔡某。杨凌福在审理唐某诉蔡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将准许撤诉的裁定书送达给了原告,却不送达给被告,并且不及时解除对被告房屋的查封,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零陵区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杨凌福行政记大过处分。
六、新田县烟基办、建筑施工管理站乱收费案
2008年10月13日,新田县决定对2008年度新圩大洞现代烟草农业连片示范区和知市坪乡定家村烟水项目区工程实行公开招标,标书售价400元/份、报名费200元/人。标书费、报名费由县烟基办、县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与县建筑施工管理站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收取,收入分配比例:县烟基办400元/份,县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200元/份,且各自提供收款票据。2008年10月16日,在没有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县烟基办用非正规收据收取100份标书费共计40000元,县建筑施工管理站用非正规收据收取报名费共计20000元。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新田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分别给予县烟基办负责人邓信发、县建筑施工管理站负责人郑新民行政警告处分。
七、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虞家辉滥用职权案
经查,2007年11月20日、21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虞家辉,滥用职权,在没有请示局领导、没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两次以核实确认债务的名义将自己好友蒋某带进县看守所审讯室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会面期间,犯罪嫌疑人按照蒋某的要求,写了一张借现金拾万元的虚假借条,并于当天由蒋某带着此张虚假借条向县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意图骗取宏昌玻璃纤维制品厂结算资金。虞的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
给予虞家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八、祁阳县政府办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乱收费案
2004年4月,祁阳县政府办副主任兼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任唐久发召开民宗办工作人员会议,在听取了民宗办副主任桂湘提出的用收款收据收费不入账的建议后,唐久发明确表态同意,并安排桂湘负责该办的账外资金管理工作,安排民宗办宗教股股长于金良负责账外资金收付工作,并要于金良到市场上自购普通收款收据进行收款。2004年4月至2007年5月,该办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收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费、年检费、法规政策宣传费以及相关单位的赞助款等共计69940元,且不交县政府办财务入账。唐久发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祁阳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给予唐久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九、冷水滩区环卫局凤凰园收费股门面收费队队长王宏军乱作为案
2007年5月和6月,王宏军两次带领冷水滩区凤凰园收费股门面收费队人员到诚信宾馆收取2007年的门面卫生费。在协商收缴卫生费无果的情况下,7月30日,王宏军等人以诚信宾馆拒交卫生费为由,开具一张由永州市市容监察大队印制的登记保存单(没有加盖公章)后,安排工作人员唐卫平、王明磊强行搬走该宾馆长虹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2007年6月14日,王宏军带领收费队员9人到凤凰园向荣工业村研研日化店收取门面卫生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开具登记保存单,安排队员王明磊、雷迪、王晓鑫、唐卫平将该店一台21英寸长虹彩色电视机搬走。王宏军在收取门面卫生费时,违规开具物品保存登记单,强行扣留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冷水滩区环卫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宏军行政警告处分。
十、东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乱收费案
经查,2007年以来,东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制作农合医疗宣传牌、印刷宣传资料和拉赞助为由,向东安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乱收费153100元。其中62000元没有纳入单位财务,全部存放在会计陈爱萍处,用于乱发滥补。东安县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雷建国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东安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给予雷建国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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