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话题] 祁阳出售蛇类动物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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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5 11: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祁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田光耀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陆生野生蛇类动物,非法运输并出售给他人和饭店用于食用并获利。案发后,经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某某家查获的野生蛇类动物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扣押的231条蛇类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开庭前,田光耀认真阅卷,与合议庭成员仔细研判案情,制定庭审提纲,为庭审做好充足准备。庭审中,各项程序层次清晰、井然有序、规范高效,保障了控辩双方诉讼权利,确保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当庭作出判决。因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同时对其适用缓刑和社区矫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上缴国库。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祁阳法院始终推进院庭长办案制度化、常态化,院庭长充分发挥“领头雁”效应,带头承办案情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起到了典型示范的作用,营造了重学习、提质量、保公正的良好氛围,达到了进一步督促法院全体干警积极学习审判执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审判执行技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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