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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并加禁止令
湖南高院
01-06 10:08
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禁止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3年初,被告人黄某在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中路149号开了一家“石头火桂林卤粉店”经营卤粉和汤粉。案发前一个多月,被告人黄某为使卤粉味道更好,达到多销售的目的,明知罂粟壳有毒,仍在熬制卤粉的卤水中添加罂粟壳。至被查获前,被告人黄某每天销售卤粉一百余碗,每天销售金额达四百余元。2016年9月28日9时许,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的“石头火桂林卤粉店”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一瓶卤水。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米粉店的卤水中含有吗啡、罂粟碱成份。同日,被告人黄某在该米粉店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也无重大不良影响,经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社区矫正,决定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祁阳法院对另二起同类型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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