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合法合理安置原种场部分妇女及其家属的联名信 2017年1月9日
近日,原种场各队因征地拆迁问题相继公布了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信息。名单一公布,原种场炸了锅,主要原因是约100来户已婚且继续落户原种场的妇女及其家属被置于安置名单之外。对此,有的人大骂政=府扯卵谈,有的人KANGYI政=府不作为,有的人放话不给我安置别想征收......而更多的人团结在一起,准备用强有力的手腕来表达大家的愤怒和诉求。
一、此安置名单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条例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2.《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第23条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家庭。本办法所称“家庭人员”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本上在册家庭成员,不包括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
3.《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条例明确规定:
第一章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章 第三节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二章 第四节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章 第四节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而我们是生于斯、长于斯的原种场人,在原种场享有土地经营权,拥有住房,结婚后依法依规办理分户手续继续扎根原种场创业、生子,是原汁原味的原种场人,理应享受与其他原种场人同样的拆迁安置权益。然而,原种场公布的安置名单却公然将我们这些符合安置条件、享有安置权益的妇女及其家属排除在外,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亵渎和挑衅,是对部分民众权益的严重侵犯和打击。政=府部门如此知法犯法,如何取信于民?
二、此安置名单不公平、不公正
近几十年来,不断有原种场籍妇女婚后继续落户原种场的情况出现。同样的情况,理应一视同仁,应该一起享受与其他原种场人同样的拆迁安置权益。然而,安置名单却偏偏区别对待。落户早的,本人、丈夫、儿女,甚至孙子都榜上有名。落户晚的,要么只有本人榜上有名,要么全家榜上无名。共饮原种场水,同耕原种场田,同样是土生土长的原种场人,为何要区别对待?试问这样区别对待有何法律法规依据?
三、此安置办法与兄弟县区的大不一样
我们求证过周边冷水滩区和零陵区的集体土地征收办法,他们都是以户籍信息为准,这也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所要求的。好好的征收安置办法,为何一到祁阳就变了味?政府部门到底是想还利于民还是要与民争利?莫非真像传说中的那样,祁阳水很深?
四、此安置办法严重阻碍原种场的征地拆迁
县=委、县政=府开发原种场,只要政策到位,我们无条件支持。然而,政府在安置问题上如此区别对待我们,我们绝不答应。首先,我们这100户绝不答应;其次,加上我们的爷爷奶奶、父母、兄弟姐妹,我们这300户绝不答应。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原种场区域开发安置建设指挥部能怀着以人为本、对民负责、还利于民的态度,本着合法、合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我们的诉求,完善安置办法,将我们纳入安置名单,享受同样的安置权益!
我们请求原种场区域开发安置建设指挥部能怀着以人为本、对民负责、还利于民的态度,本着合法、合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我们的诉求,完善安置办法,将我们纳入安置名单,享受同样的安置权益。
祁阳县原种场那些干部瞎扯淡,居然说我们是空头户口。我们成家后依法依规分户上的正规合法户口,都过去好几年了,现在小孩都上小学了,我们怎么成了空头户口?!
当地官员称女儿外嫁了(户籍在家的,是所谓的空头户),不能享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请问当地上报政府的名单是以什么为依据,难道不是户口薄?难道是当地干部自拟的名单?
希望借用祁阳生活网平台能让更多人看到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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