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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08: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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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衣、巡警蹲点守卡高速公路抓现行
自盗窃电缆的案情发生后,高速交警衡枣大队祁阳中队成立了专案组,24小时上路巡逻和蹲点。祁阳中队中队长叶又绿将民警分成两组,一组为便衣民警,开民用车上路蹲点守卡,一路为巡逻民警,开警车24小时上路巡逻。
5月30日凌晨零点20分,祁阳中队又接到祁阳县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衡枣高速公路两旁的电信电缆被盗。中队领导迅速命令正在路上巡逻和蹲点的民警赶赴现场。当高速巡警的巡逻车行至衡枣高速由东往西89公里处时,民警发现一台白色的面包车,该车后面的号牌是反挂的,祁阳中队协助负责人金海鹰命令民警放慢车速,尾随该车,到了祁阳白水收费站出口时该车下了高速。民警趁机超过该车侦查发现车内只有一人,而且面包车后面的座位全部拆掉。这一现象引起民警的警觉和怀疑,当车开到白水收费站的连接线时,民警将白色面包车拦住进行检查。民警要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该车驾驶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民警马上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车厢李又海钳、刀子、零乱的衣服等物品。看到这种情况民警马上以无证驾驶为由,将驾驶人和车辆控制,带回中队进行调查。
到达中队后,中队领导马上召集全警,分成询问组和巡逻组,双向开展侦破工作。高速交警海与祁阳县公安局白水派出所取得联系请求支援。当中队民警巡逻至90公里处时发现高速公路旁边又一些被剪断了的电缆线,民警马上向中队汇报,中队长叶又绿指令当事民警先在电缆线周边隐蔽蹲守,看有没有可疑人员过来取这些被剪断的电缆线。到了凌晨六点左右,天已亮了,海没有人过来取这些被剪断的电缆线,中队的询问组也没有突破。高速交警只能以无证驾驶为由将驾驶人龚某行政拘留10天。
拘留当天民警还是没有放弃询问,到了5月30日晚上18时,在祁阳县公安局和高速交警祁阳中队的共同努力下,案情又了新的突破犯罪嫌疑人龚某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供出四个团伙成员。龚某交待,自2007年10月份以来,龚某团伙在湖南高速公路沿线多次盗窃电缆线,每次盗完之后用改装的面包车运到郴州进行销售,经过调查该团伙涉案金额达200万元,给通信公司和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
6月24日,祁阳县公安局和高速交警祁阳中队的联合抓捕组开赴郴州,利用技侦手段将两外两名涉案人员黄某和谭某抓获。6月25日,祁阳县公安局按法律程序把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列入网上追逃对象。7月2日,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以谭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衡枣高速祁阳境内所盗窃的电缆进行价格鉴定,仅在衡枣高速祁阳境内潘家埠所盗窃的电缆就价值236504元。
目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衡枣大队正联合祁阳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深挖,正对京珠高速沿线被盗电缆进行并案侦查,对赃物赃款进行追踪取证。
保护措施薄弱作案者“被骗”下水
据有关统计,目前分布在我省高速公路沿线的通信电缆点多、线长、面广,这些设施大部分是设置在较为偏僻和无人看管的荒山野外,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选择作案的目标。然而,目前使用单位对这些设施的保护措施较薄弱,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特别在高速公路两旁的农村地区,有的通信设施在安装上,架设位置离地较低,而且没有设置防盗设施。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高速公路便利的交通,在全省各地四处作案。
高速交警祁阳中队联合祁阳县公安局抓获的犯罪团伙中,犯罪嫌疑人龚某仅有17岁。他向民警交待,自己初中毕业后游手好闲,和一些不三不四的混在一起,第一次作案时是被同伙“骗”下水的,到了作案现场才知道是偷窃电缆。因为心存侥幸和经济利益驱使,龚某便越陷越深,甚至动员自己的亲戚一起犯罪。
“我被他们骗下水,真的好后悔”在祁阳县看守所,龚某面对民警的询问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相关法规:
《刑法》第11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治安处罚法》第3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治安处罚法》第3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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