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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对象姓涂、2002年至2007年任湖南某县副县长、该县有地名为“苍子岭”……通过决定书中的这些信息能判断,他就是原永州市东安县副县长涂春林。
涂春林生于1963年,永州零陵区人。《决定书》,载明了他涉嫌受贿的具体经过:
2006年,一个姓朱的房地产商到东安投资。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县长涂春林,为朱引荐了县国土局副局长李某某。
当年11月,朱姓地产商拿下东安县苍子岭社区的一块25.65亩的土地。这块地旁边,还有一块2.34亩的土地。朱想一并拿下,于是找到李副局长商议。
李指示国土局测绘工作人员,修改了朱姓地产商早前拿下土地的红线图,将上述2.34亩土地混了进去。偷梁换柱之下,朱免费获得了这一小块土地。之后,朱邀请涂、李45人成立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上述100多亩土地,每人占股20%。涂、李二人是“实物入股”。那2.34亩土地,作价150万,分成5份,每份32万,涂、李二人各占一份。
但两人都没对这2.34亩土地出资,也就是说,他们实际上拿的是“干股”。后来,涂春林如愿拿到了32万“入股”受益。这一行为,后来被检方认定为受贿。
2007年,涂春林离开东安,调任永州市安监副局长。3年后,他被安排
了调研员的闲职。
2015年,他不知因何事收到处分,职级降为副调研员。一年后,他从永州市安监局退休。
2017年3月,涂春林“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成为又一个退休后被查的官员。
此案交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书》称,《决定书》称,涂交待了受贿事实,并在被正式批捕7个月后,退回了32万赃款。
不过,新晃检方最终决定,对涂春林不予起诉。理由是,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决定书》称,涂在被“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
受贿32万,属于“数额巨大”,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受贿数额达到该标准却获得“不起诉”发落的官员,也有一定数量。
上述现象,也引发了讨论——受贿案中,公诉人决定起诉或不予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制约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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