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轮胎藏匿,索要钱财,双双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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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21: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唐某、胡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胡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周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被告人唐某与被告人周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胡某系夫妻俩的朋友。2014年以来,被告人唐某产生以盗窃小车轮胎方式获取车主资金的想法,用屈某的身份证在冷水滩邮政银行办理了1张银行卡,并购置相应的作案工具。从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2月止,被告人唐某单独或与被告人胡某合伙窜至祁阳县、冷水滩区等地,采取先盗窃他人轮胎后藏匿,再留下写有“车主,要原装胎打500元到账后还,联系电话182xxxx1063”的字条,等被害人与其联系后,要求被害人给付资金,待被害人将钱存入指定的银行账号后,才将轮胎藏匿的地点告知被害人。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唐某非法所得9100元,被告人胡某非法所得200元。被告人唐某作案37起(其中单独作案33起,共同作案4起),盗窃轮胎37个,被盗轮胎及钢圈总价值47840元;被告人唐某与被告人胡某共同作案4起,盗窃轮胎4个,被盗轮胎及钢圈总价值4499元。期间,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唐某是犯罪所得赃款而协助从该银行卡取出现金数千元用于家庭共同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明知系被告人唐某非法所得的资金还协助转移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某、胡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坦白,均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冷水滩区司法局评估,建议慎用社区矫正。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周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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