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 冷水滩沿江路贫民窟土地房屋征收方案公布了! 祁阳老街沿江路贫民窟何时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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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 16: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你好祁阳市 于 2015-4-1 16: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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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 16: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国 有和集 体土地上房屋征 收补 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维护被征收人的合 法权 益,确保房屋征 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 律法 规和文 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征 收与补 偿方案如下:
  一、征 收范围
  (一)文昌阁片区征 收范围:北起于零陵北路、南至湘江、东至九嶷大道、西至凤凰路范围内规划需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地块上的房屋及构筑物。
  (二)将军岭片区征 收范围:北起于规划中的西区路、南至舜皇大道、西至零陵路、东至湘江范围内规划需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地块上的房屋及构筑物。
  (三)在上述范围内非本次棚户区改造地块上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可纳入本次征 收。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
  签约期限: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 有 权人。
  征收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 偿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征地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协调办公室、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协调办公室;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区分 局、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局。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中 央 纪 委 监 察 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 纪办〔2011〕8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 政 府令268号)、住 房和城乡 建 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安 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五、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二)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公示30日,集中采纳吸收意见,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报审核。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批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发布房屋征收通告。
  (五)公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征收范围周边新房市场均价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重置价按永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
  (七)少数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 政 复 议或提起 行 政 诉 讼,由征收人依法申 请 人 民 法 院强 制 执行。
  (九)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征收档案。
  (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
  (十一)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收回或注销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按下列程序选定:
  1. 由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 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 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代表,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1. 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住宅征收补偿方式。征收住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鼓励被征收住宅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 住宅产权调换
  (1) 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按征收建筑面积“征1换1”。被征收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未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一律不作产权调换,载明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重置价补偿。
  (2) 补助
  ①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给予补助面积后总面积不足永州市最低保障面积50 m2(含50 m2,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它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无偿补足50 m2。
  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②装修补助。按被征收面积500元/m2标准给予新房装修补助。
  ③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1200元/月,过渡期限为30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补助;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补助。
  ④搬迁补助。搬迁补助1500元/次,发给两次搬迁补助。
  ⑤物业费补助。被征收人从回迁交房之日起三年内每户补助120元/月的物业费,并在交房时一次性结清。
  (3)奖励
  ①配合征收奖。
  a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每套奖励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再给予每户每套10000元奖励;
  b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征收协议签订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m2及10%的房屋面积。
  ②征收工 作 连 带 奖。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单元、同一栋、同一小区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搬迁,设立征收工作 连 带 奖。在征收方案确定的征收协议签订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同单元的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奖励1万元,同栋的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再奖励10000元,同一小区的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再奖励10000元。
  (4) 房屋调换办法
  ①安置房建设位置和户型面积。征收人在棚户区改造范围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给被征收人调换。将军岭片区安置房规划建设地点位于南平路与零陵南路交汇处东南角,文昌阁片区安置房规划建设地点位于零陵北路与耐火材料厂区铁路交汇处东北角。安置房户型依据规划要求和设计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户型建筑面积在80-160m2之间。
  ②调换房补差办法。调换房屋面积不足产权调换及补助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调换房屋面积超过产权调换及补助面积在20㎡以内(含20㎡)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的60%购买,超过面积在20㎡以外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调换房以第八层为标准层,楼层每增加或减少一层相应增加或减少30元/㎡楼层差价(顶层房屋按标准层房屋计算)。
  ③ 房屋调换程序:
  a公布调换房地点及房型。
  b确定选房顺序。同户型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时间顺序号之和确定选房顺序号,重号的以先腾空房屋者优先选房。
  C交房并结清差价。征收人按约定时间将调换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双方结清调换房差价。
  2. 住宅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未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均按产权调换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2)补助
  ①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补偿费的20%给与补助。
  ②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1200元/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6个月。
  ③搬迁补助参照产权置换相关标准执行。
  (3)奖励
  ①配合征收奖。
  a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每套奖励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再给予每户每套10000元奖励;
  b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征收协议签订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m2。
  ②征收工作连带奖。征收工作连带奖参照产权调换相关标准执行。
  3. 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到期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和房屋被依法强制征收的,除给予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外不享受上述其它补助和奖励。
  (二)非住宅私房征收补偿方式。
  1. 征收非住宅私房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需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当的房屋按等面积等价值调换,调换房是期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调换房价值均按交房时周边类似新房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在10亩以上(含10亩)的,可在征收人管辖的工业园区规划相应的场地供被征收人等面积等价值调换。房屋调换后双方结清调换差价。
  2. 仓储、办公、教学、生产、营业等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结合成新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给予补偿和搬迁补助。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私房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费,每月停产停业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计算。采用货币补偿或现房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三个月,采取过渡安置调换的损失补偿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确定。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15-4-1 16: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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