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机构:祁阳县公安民警联合建房委员会。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人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以自行组织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但招标人根据实际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组成 2.1.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组成,技术标采用明标。 A、商务标(暗标)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为法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承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投标保证金;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 B、技术标(明标)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平面布置 (4)保证质量措施 (5)保证安全措施 (6)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7)劳动力安排计划 (8)主要材料、构件用量计划 (9)主要机具使用安排 2.2 投标报价 2.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2.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的,应同时修改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2.2.3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取费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价[2009]406号文规定。安全文明费执行湘建建[2010]111号文件规定。人工工资单价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价〔2009〕396号文件规定。劳保基金计入投标报价。材料价格由投标单位按照市场价格、参照《永州市建设造价》2013年第6期资料确定。材料价格的调整按湘建价[2008]2号文件执行,即本工程的土建工程单项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均不作调整;当单项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上述规定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按实际市场价格全部调整,具体由双方商定。 2.2.4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价报价方式,投标人只需报出祁阳县公安民警联合体建房委员会所需822套住宅、711个地下车位的总造价和平方造价。 2.2.5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对同一工程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6工程量变更及计价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原合同中有类似工程的其综合单价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原合同中无类似工程的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2.7投标文件商务标中的投标报价文件必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和盖章方为有效,另投标文件商务标中须附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业证书。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照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2.3 投标有效期 2.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4 投标保证金(包括配套投资金和履约保证金) 2.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4.3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配套投资金、履约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配套投资金、履约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作为投标人实施项目开发投资金及农民工工资担保金;已中标的投标人自动放弃的,其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配套投资金在5日内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由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分别转入相应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 2.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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