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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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21: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家相继出台了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现将有关政策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家电下乡政策的主要内容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产品作为家电下乡产品。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
  1、家电下乡产品(9类)。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家电下乡产品实施最高限价:彩电单价在2000元以下,冰箱(冰柜)单价在2500元以下,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洗衣机单价在2000元以下,其他产品也实行最高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具体品牌、规格及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详细可通过网站查询www.jdxx.gov.cn。
  2、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中标的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件)。
  3、实施时间。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农民在该期间内购买补贴类中标产品,可以申请补贴。
  4、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5、家电下乡产品识别。为了便于农民识别,商务部、财政部特别制定了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家电下乡产品外包装的正前面印制家电下乡中标产品标识及“财政部商务部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字样;家电下乡产品使用说明书封面左上角应增加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财政部商务部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字样,右下角粘贴有“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6、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发放主要程序如下:农民到指定家电下乡销售点购买招标确定的产品后,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建议使用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乡级财政部门初核后,由乡镇财政部门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农民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打入到申请人的个人储蓄帐户之中。
   二、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内容  
  1、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2、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3、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4、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5、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6、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
  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详细的政策和操作办法,可咨询永州市财政局外经科8369085和市商务局836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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