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向退役军人和 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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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4 18: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祁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
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告
祁政发〔2018〕2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奠定基础。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采集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的相应数据为准。

二、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主要包括12类人员: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含在地方牺牲评定的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统一转隶的边检、消防等部门和军队现役转文职人员暂不纳入此次采集范围)家属。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

(二)采集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采集方法

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各镇(街道)所有行政村、社区,中央省市驻祁单位及县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均统一设立了集中采集点(企业军转干部由县人社部门负责组织采集),请户籍关系在我县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于2018年10月30日前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

四、申报材料。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二)身份证;(三)户口簿;(四)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六)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七)立功受奖证件;(八)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五、时间要求。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信息采集工作自2018年10月10日开始,至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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