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及《祁阳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祁政办发〔2015〕4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启动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2018年10月底前为主动退出腾房期)。
二、整治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对象为全县所有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员(含实际居住人),重点整治以下突出问题:
(一)转租、转借保障性住房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三)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五)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对廉租房、公租房承租人员(含实际居住人)分类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产局或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人(单位)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逾期未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转借、转租保障性住房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2.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搬迁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保障性住房;逾期未腾退的,由县房产局或县房产局协助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人(单位)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但确无其他住房的,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可由县房产局或县房产局协助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人(单位)依法提起诉讼,依法强制腾退。
4.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并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逾期未退回的,依法强制执行。属于公职人员的,一并移交县纪委(监察委)依法依规处理。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责,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有关规定,逐人逐户进行调查甄别,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
四、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谩骂国家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
五、希望广大居民积极配合,监督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积极举报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3222425、18874640911(工作时间接受举报)。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