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来穗局来穗人员需要3日内登记否则最高罚款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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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市来穗局召开通报会明确

   通报会现场

  哪些来穗人员需要3日内登记?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林报道:今天下午3时,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召开“加强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工作”情况通报会,市来穗局局长陈绍康介绍,截至目前广州来穗人口713.39万,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将在全市开展来穗人员和出租屋基础数据核查登记,全覆盖核查登记来穗人员和出租屋信息。

  本次核查登记工作不是重新对来穗人员集体全员登记,而是在日常已登记的711万来穗人员的基础上,补登漏登、更新错漏的来穗人员信息。

  来穗人员3个工作日内不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出租屋主(包括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容留来穗人员居住的屋主)在3个工作日内不报送来穗人员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自用集体宿舍的用人单位3个工作日内不报送所雇用的来穗人员信息,由街镇来穗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每安排居住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本次数据核查登记工作范围包括:1、居住在出租屋内的来穗人员;2、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居住在居民房屋中的来穗人员;3、在用人单位就业和居住的来穗人员;4、建筑工地的来穗人员;5、时租日租房、旅业宾馆和其他场所的来穗人员。同时将驻穗部队(武警)大院、中央(省)驻穗单位大院的来穗人员和在穗全日制院校就读学生也纳入登记范围,确保数据核查等级覆盖全、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实。

  就医、出差、旅游、探亲的来穗人员如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且已办理旅游业住宿登记的来穗人员不需要再重复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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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人想建国了 碎国

2014-11-2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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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祁阳通告全国 凡广州籍人士来祁必须提前一个月申报登记,否则法款50万人民币、劳教三个月。

2014-11-2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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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浪之水 发表于 2014-11-27 09:56

宪法规定公民有迁徙的自由,前面刚开过三中全会确定依法治国,下来广州市就出台一打脸TMD规定,有关部门脑 ...

这些官员怎么知道还有宪法,不然也不会有如此搞笑事件了

2014-11-2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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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浪之水 发表于 2014-11-27 17:52

悲哀!吾国XF地位有时都不及乡镇红头文件,想当年主席老刘手持XF护身照样被搞死。再看人家老美,张口动不 ...

最新消息 现在连CNTV都出来吐槽了 广州来穗局忽悠局长出来说软话了.

2014-11-2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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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来穗局局长陈绍康回应:“不登记也没办法,这个无碍大局”

  市来穗局局长陈绍康就“来穗三日内需登记”回应质疑:

  早在四年前广东省已出台“来粤三日内登记”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昨日市来穗局举行媒体通报会,就近日倍受关注的穗府36号文接受媒体采访。市来穗局局长陈绍康表示,规定“来穗居住三日内需登记”的穗府36号文规定是依法行政,完全按照上位法要求去做,“没有超越法律条文的任何附加条件”。他同时表示,“从基础数据核查的角度,我希望来了以后登记。你不登记也没办法,这个无碍大局”。

  ●初衷 掌握基础数据制定科学政策

  11月21日市政府官网公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工作的通告》(穗府〔2014〕36号)。该文件表示,来穗居住人员需3个工作日内登记,并表示房屋出租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来穗人员入住后3个工作日内要敦促其去登记。这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有网友甚至质疑:“这是要闭关锁穗的节奏吗?”

  对于文件出台的初衷,陈绍康昨日表示,其实穗府36号文的出台是为配合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25日印发的《广州市来穗人员和出租屋基础数据核查登记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他具体解释道,广州市今年年初就计划在全市范围开展来穗人员和出租屋基础数据核查登记专项工作。昨日印发的《方案》明确由市来穗局牵头,会同教育、公安等20多个部门,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开展专项核查,“10月份全市来穗人员总数是711.39万人,估计只有72%的登记率,由于各种原因,漏登、不主动登记的估计还有28%”。

  在他看来,对来穗人口进行核查登记,不仅不会影响广州包容开放的城市形象,“而恰恰相反,更有利于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来穗人员和出租屋基础数据,为制定政策提供可靠详实的参考数据,更有利于建设融合平安有序幸福的广州,更有利于广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回应 地方政府部门无权干预立法

  在回答记者提问前的情况通报时,陈绍康主动表示,穗府36号文的规定是政府部门依法依规行政,有上位法作为依据。在随后接受记者提问时,他再次强调这一观点,“制定政策和原则依据是依法行政,在方案操作中,引用法律法条要求,没有超越法律条文的任何附加条件,法律规定3天内要登记,还有罚则。”出席通报会的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文件的制定及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但对于具体的法律条文陈绍康开始并不愿过多提及。记者了解到,早在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就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在现场记者对该法律条款操作性差的再三质疑下,陈绍康才回应表示,该《条例》为广东省人大通过的法律,地方政府和部门无权去干预立法,如果要修改这个法律,需要各级立法机关去解决,“这不是我考虑的范围,是立法机关考虑的范围,我们可以根据工作实践中遇见的问题不断总结、积极反映,但最终立法修法权不在我这。”

  ●执行 望来穗人员按法律要求登记

  其实早在四年前广东省已出台“来粤三日内登记”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条款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对此,陈绍康表示,“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三天之内登记,而且还有罚则,你不登记是不登记人的问题,但是从基础数据核查的角度,我希望来了以后登记,如果掌握几十万人在广州只是3天之内暂时停留,因为这部分人不是常住人口,我在制订公共政策的时候我就不考虑他。你不登记也没办法,这个无碍大局。”

  他进一步表示,“法律要求你公民这么做,你有抵触和想法,那是你个人的事,但是政府必须要依法行政。我希望来穗人员按照法律要求去登记,法律要求登记增加来穗人员负担,不是我这方面的问题,法律有这个规定。”

  ■焦点问答

  1未按时登记

  来穗人员和出租屋主都要处罚

  新快报:来穗人员3个工作日内不登记是否要处罚?

  来穗局: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流动人口未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和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新快报:出租屋主(包括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当时容留来穗人员居住的屋主)在3个工作日内不报送来穗人员基本信息是否要处罚?

  来穗局: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已在宾馆办理住宿登记者

  无需重复登记

  新快报:3个工作日内居住登记时间太短,短暂停留也要登记是否太严格?

  来穗局:3个工作日内进行居住登记是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如同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一样,从掌握人口流动信息和治安管理角度来看是有必要的。

  新快报:就医、出差、旅游、探亲的来穗人员是否要居住登记?

  来穗局:已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且办理住宿登记,不需再重复居住登记。

  3在穗全日制院校学生

  也纳入登记范围

  新快报:此次来穗人员和出租屋基础数据核查登记专项工作的核查对象有哪些?

  来穗局:①居住在出租屋内的来穗人员;②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居住在居民房屋中的来穗人员;③在用人单位就业和居住的来穗人员;④建筑工地的来穗人员;⑤时租日租房、旅业宾馆和其他场所的来穗人员。同时将驻穗部队(武警)大院、中央(省)驻穗单位大院的来穗人员和在穗全日制院校就读学生也纳入登记范围,确保数据核查登记覆盖全、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实。

  ■背景

  征求意见未及时向媒体通报

  10天只征求到1条公众意见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8月1日-8月11日期间,穗府36号文曾在市来穗局官网征求意见,但由于该局当时并未对媒体通报,导致大多数民众对该征求意见稿并不知情,以至于文件像是突然出现在公众面前。

  陈绍康在此前接受央视采访时也坦言,在10天的征求意见期间,该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公众意见仅为1条。“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我们在工作当中与媒体的沟通不够,加上工作衔接不到位,这是我们不足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主动和媒体沟通,做到通报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到位。”

  ■专家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

  立法除考虑合法性

  还要考虑可操作性

  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针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政府应该进行专业化分工,由对口部门分别执行,并且是主动执行”。

  朱列玉说,比如说来穗旅游、出差的外地人员,下榻酒店旅馆时就需要出示身份证进行登记,这是在旅业方面加强管理的体现。出租屋是许多外来人员在广州的栖息之地,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登记工作,我个人建议把出租屋的登记和征税放开,提高出租屋业主主动登记的积极性。此外广州还有大量的外籍人员,对他们的管理也应视不同情况有所区分。

  朱列玉表示,立法除了要考虑合法性之外,还要考虑可操作性。这条规定体现了政府在施政过程中的“群防群治”的惯性思维,并没有彰显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对法治精神的要求。

2014-11-2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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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来穗局 应改名为广州市福利卫生忽悠局 局长任命找个姓 坑 的为局长。

2014-11-2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