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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法院【案件聚焦】缓刑期间又犯罪 撤销缓刑再入监
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撤销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2016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预订了祁阳县浯溪镇“金碧辉煌KTV”8011包厢并将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放在包厢桌子上的盘子里,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桂某、任某、肖某、谭某、张某等人吸食。当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归案。
另有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唐某于2015年8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的事实(2015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6日被逮捕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释放,羁押共6个月25天,尚有余刑1个月5天。)。
祁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提供场所和毒品氯胺酮,容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唐某在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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