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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交警官方答复:关于4.30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说明
2016年4月30日15时25分许,驾驶员陈某(男,1987年出生,梅溪镇人)驾驶湘M2BA**送朱某(地税局工作人员,车主方)从祁阳县梅溪镇驶往祁阳县城方向,途经祁阳县黄土岭村八组地段时,与相对行驶谢某(女,1963年出生,七里桥镇人)驾驶并搭载其女唐某(女,1997年出生)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唐某受伤、谢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接报事故后立即进行处理,将肇事司机陈某控制,并垫付给伤者医疗费4万元。
2016年5月12日,交警大队组织事故双方当事人和七里桥镇、地税局、博大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了协调,协调结果如下:
一、由车主方朱某先行垫付死者方安葬等费用8万元(已到位)。
二、医院的医药费由车主方朱某承担。
三、后期赔偿问题由车主方朱某与死者家属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或协议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核实,确认陈某系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已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交警大队已向县公安局呈报,依法将肇事司机陈某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死者母亲文某(83岁)认为肇事驾驶员系朱某而非陈某,要求县公交公司的3路车司机作证,为此以3路车司机未指认朱某是肇事司机为由,多次拦截3路公交车,相关部门全力到现场做劝解工作。
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6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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