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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居住证的相关待遇:
1、创办企业
2、科技活动
3、行政机关聘用 4、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5、子女就读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6、基本养老保险
7、基本医疗保险
8、住房公积金
9、实施专利的奖励
10、因私出国
11、外汇兑换
12、居留签注、签证
13、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14、户籍的取得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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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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