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生活网活动公约

[复制链接]
查看: 1972|回复: 12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08-12-17 20: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


由于户外活动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和危险,为了他人也为了自己,请大家在报名组织活动或参加活动之前,认真阅读《祁阳生活网活动公约》。当您组织或参加活动时,表明您已同意并遵守下述公约:

                            第一部分 活动总述

第一条:祁阳生活网欢迎各种亲近大自然、交友义助等活动。


第二条:参加或组织活动者应为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须身体健康,无不适合户外运动的各类病史,男女均可。受活动区域开放限制,外籍人士可以视情况加入。

第三条:祁阳生活网联谊一律为AA制,发起者或协同组织者所承担的各种工作,完全是自愿和义务的,不从参加者那里收取任何组织费、劳务费以及各种名目的费用。祁阳生活网谢绝商家代表在论坛召集一切相关类商业活动,如需广告发布请与祁阳生活网洽谈合作。。


第二部分 发起活动原则



第一条:祁阳生活网用户发起的活动计划和户外活动属个人行为,与网站的运行无关,祁阳生活网只起着会员之间的一个相互交流和沟通的平台作用. .


第二条:活动不设固定的发起者,凡是论坛上有责任心、有能力、有兴趣者均可发起。


第三条:祁阳生活网对活动组织形式以及活动在论坛的表现程度不做限制。活动发起者可以作为领队公开召集队员,可以作为活动策划之一征集领队或同伴,也可以私下联系相熟好友,仅通过论坛做相互间的沟通,甚至仅仅提出一个活动的建议,通过论坛进行计划的咨询。正式发布活动内容帖时,请先阅读论坛《活动发布注意事项,发布相关聚会、出游等活动时,需要经过《祁阳生活网主要成员确认. 》
第四条:活动发起者如在论坛中进行人员召集或征集,请尽可能注明需要的人数,以及男女比例、装备情况、户外经验、熟识程度、体力意志力等具体要求。并在同样满足报名所需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报名先后顺序选择队员,不适合者予以劝退。


第五条:如发活动时,建议活动发起者于活动前在活动版发布活动计划。除了对召集人员的要求外,活动计划还应包括如下内容:活动的主题、时间、线路、特点、强度、难度、行程安排、所需装备、交通方案、预算费用、组织团队成员、报名方法、责任声明等内容。


第六条:领队在活动过程中职责: 充分了解线路状况,虚心听取协作人员及队员建议,仔细分析,果断决策。带领全体队员安全出行,安全回家。协作人员包括副领队、协作、向导、收队等成员。协作人员的职责:注重团队精神、摒弃个人主义、理性分析户外危险、服从支持正领队或团队的决策,协助全队安全完成户外任务;在正领队临时不能管理队伍时,副领队经授权可临时代理正领队。发起者或领队负责组织、协调、带队、联络等工作,可以在队中委任联络、领队、收队、小组长、财务和活动记录人员等。


第七条: 活动中发起者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但活动性质属于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原则上发起者不会对任何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这点大家都应该保持清醒地认识和共识。

  第三部分 参加活动原则









第一条:活动参加者应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第二条:参加者本人应身体健康,有团队精神及顽强的意志力。


第三条:参加者应自备野外活动所需的基本装备,符合活动发起者的装备要求,如登山鞋、背包、防寒衣物、照明工具等。


第四条:活动中的全部费用实行AA制原则,参加者需承担各自的活动费用,所有公共费用一律平摊。半途加入或退出者也需自觉承担相应部份的费用。报名后如因迟到或其它个人原因放弃活动,亦需自觉承担包车等交通费用。


第五条:活动参加者应尊重发起者的组织、安排,遇到困难或意见不统一可与发起者商量,注重团队精神、屏弃个人主义、理性分析户外危险、服从支持正领队或团队的决策。


第六条:参加者应协助发起者做好公共工作,互相协助,注意安全,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遵守时间。如果迟到,须自己解决交通问题或表明你放弃参加活动。


第八条:爱护环境。永州文化联谊会的网友们在户外活动过程中,除了脚印,什么也不要留下,除了照片,什么也不要带走。



第四部分 免责条款




鉴于户外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特对相关法律责任做如下说明: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法定的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以登山为例,网友在登山过程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活动发起者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某位网友在活动过程中,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活动发起者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活动发起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建议活动组织者在召集贴子中做以下免责声明:

“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领队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领队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领队同样不承担。本领队声明中关于免除领队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本次活动副领队、收队和财务官。”

之所以建议大家写上这个声明,是为了保证户外活动的严肃性,希望大家尊重户外运动所具有的危险和不可预知性。


                                               祁阳生活网

                                                     2008年12月17日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08-12-17 20: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自己坐哈 [:Vg01]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08-12-17 20: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08-12-17 20: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下着
EE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08-12-17 21: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08-12-18 08: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滴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08-12-18 12: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支持,再慢慢看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08-12-18 12: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小人后君子。行。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08-12-18 12: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看完了,觉得应该总置顶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08-12-18 12: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08-12-18 15: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必要不?活动还不多的就说这话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08-12-18 19: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08-12-21 20: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找客服
返回顶部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