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规定: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小集体职工,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缴纳相应养老保险费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每月领取养老金。
根据该《意见》,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可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1200元;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实际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参保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上述参保对象没有连续工龄,参保后按其实际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核定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具体分为两种情况: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基本养老金统一自今年1月起按每月41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今年1月1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统一政策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同时, 祁阳县也制定了相应的落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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