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赃车者坐牢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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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7-11-9 19:42:13 |阅读模式
[center]买卖赃车者坐牢6个月[/center]  


    [center]2007年11月09日    深圳商报[/center]  


【本报讯】(记者于瀛包力通调员黎开颖)龙岗法院昨对一宗抢劫机动车案作出判决,抢劫者被告人叶某、张某被判抢劫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6年和5年,并处罚金6000元和5000元;先买后卖抢劫机动车的被告人唐某,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初,叶某、张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黄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罗定密谋到深圳作案。

6月12日凌晨,3人按预定计划作案。这次,张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陈姓司机,此时,坐在副驾驶位的黄某用胶纸将被害人绑住,并和张一起把被害人拉到车后排座位,叶某负责到驾驶室将车开走,被害人的手机及现金100余元等被洗劫一空,后在坑梓被扔下车。3名作案者在深圳西丽逗留了两天后,将车开往罗定。

6月29日,叶某将无任何证件的赃车以8000元卖给了被告唐某,之后,3人将赃款瓜分。唐某买车后,又将该车卖给了两名广西人。[bgcolor=Pink]7月11日,祁阳县刑警在该县百货商场门口将小汽车缴获[/bgcolor]。第二天,叶某被抓获归案,张某、唐某也随之落网。经鉴定,被抢小汽车价值43911元,手机价值40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该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购买该车,应视为明知是抢劫得来的机动车而予以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故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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