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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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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见:http://www.ytjs.gov.cn/uploadfiles/1_GB50180-93.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
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
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
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
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
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
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
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时的标准。
Ⅰ、Ⅱ、Ⅲ、VII 气候区 Ⅳ气候区
气候区划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Ⅴ、Ⅵ
气候区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
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
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向
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
宅之间。
5.0.2.3 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
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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