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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4 07: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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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设立县级市标准》;11月,印发了《设立县级市申报审核程序》,现在撤县设市工作,均依据这两个文件。
根据国家设市标准,设立县级市要与国家和省、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应当有利于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城镇规模结构,保障生态安全,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具体有21项指标,其中量化指标16项,定性指标5项。
主要有:1、人口指标,拟设市区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位居本省所辖县前30%以内或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拟设市城区常住人口不低于15万人;2、拟设市区域经济指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或人均地方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连续2年位居本省所辖县前40%以内,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不低于80%;3、拟设市城区资源环境基础设施指标,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90%,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3%,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不低于每平方公里7公里,建成区道路面积率不低于13%,家庭宽带接入能力不低于10兆比特每秒;4、拟设市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指标,城镇常住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家庭全覆盖,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不低于90%,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不低于3.5张,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不低于1.8人,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不低于30张,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且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全覆盖,体育健身设施实现社区全覆盖。
《设立县级市申报审核程序》规定:“申报设立县级市的请示应当一件一报。同一省级人民政府申报的请示在没有办理结果之前,原则上不应呈报新的请示。”国务院、民政部还明确要求,已呈报撤县设市请示的各省应按新《标准》和《程序》,重新向国务院申报请示。
综合各方面情况看,以往那种大批“撤县设市”的现象再难复制,但仍将有一部分经济社会发展良好的县会实现完美变身。这是因为,经过多年的累积发展,国内很多县在经济体量、城镇人口、产业布局、公共设施乃至社会服务等诸多方面,均已获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在中央强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将一些地方经济中心由县改市,可以发挥更好的区域带动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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