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话题] 祁阳:精神病者登记结婚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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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22: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龄青年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妻子竟然是精神分裂症,不得不起诉法院请求判决婚姻无效。近日,祁阳法院就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

      
       被告李某曾因无故发笑、发呆等异常行为于2012年2月9日至4月20日和2014年3月5日至4月18日在祁阳县人民医院精神病科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2014年11月7日被告父母陪同被告与原告陈某在祁阳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并将被告送到原告住处,期间被告正在服用治疗精神方面的药物。被告与原告相处几天后即回娘家,原告为此与被告家人发生纠纷,遂于2015年2月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判决宣告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李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与原告陈某结婚期间正在服用治疗精神方面的药物,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实属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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