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方未征得对方同意,单方面更改孩子的姓氏是不当的,但另一方不能因此拒付孩子的抚养费。近日,在祁阳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达成一致协议,原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唐某将王某的姓氏恢复姓李,李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
唐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两人因性格不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4岁的儿子由唐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2014年,唐某与王某再婚,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姓王,李某得知后,再三要求唐某将孩子恢复原姓,遭到了唐某的拒绝。2015年元月份,李某以此为由开始拒付孩子的抚养费,2016年元月25日,唐某以孩子法定代理人身份将李某诉至法院。
祁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小孩姓氏变更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批复》,在离婚后就小孩姓名变更应在父母协议一致时公安机关才给予办理,唐某擅自变更孩子姓氏是不当的。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李某以唐某擅自变更孩子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有违相关法律规定。
最终,经过法官讲案释法,男女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唐某将双方婚生子姓氏恢复姓李,李某自愿自2016年元月起将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提高到6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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