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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杨宁 夏红旗 陈雄英)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罪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各项经济损失费1205008元。
2015年3月3日傍晚,同案人贺某邀请李某及被告人周某来到贺某家吃晚饭,席间,被告人周某及贺某喝了酒。在酒桌上,贺某谈及欲将自己的子女户口迁往仁冲村,并要周某与李某一同前去,并称周某说话作用大些。当晚20时许,三人来到祁阳县白水镇仁冲村七组唐某家。贺某到达唐某家的“维维商店”后,便要其妻子的堂姐夫唐某找仁冲村7组组长商量其小孩迁户口到该组的事,唐某不愿意去,贺某便吵闹并用脚去踢唐某隔壁房子的大门,见李某与被告人周某已走到唐某的家门口,就大声吵闹,几次欲冲过去殴打唐某,都被人拉扯住。当唐某再次从家中出来,贺某又用手去推唐某,又被人扯住,被告人周某见状用手朝唐某胸部连推两下,致使唐某摔下房子侧面两米多高的台阶受伤。唐某家的侧面有护栏,护栏高有0.41米,护栏上沿据陡坡底部2.5米。被告人周某及贺某见唐某受伤立即驾车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唐某的颈5椎体粉碎性骨折致高位截瘫伴大小便失禁、右侧额颞叶脑挫伤、颅骨骨折及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伤残。伤后休息治疗二年,二人陪护半年,另增另康复费二万元,终生需完全护理依赖,其经济损失共计1205008.6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被害人唐某与贺某发生争吵时,用手推唐某胸部二下,致使唐某摔下2.5米高台阶下,被告人周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用手推唐某胸部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唐某身体受重伤一级和一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已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辩解周某没有伤害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经查,被告人周某在被害人唐某与贺某发生争吵时,用手连推唐某胸部二下,致使唐某摔下2.5米高台阶下,事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周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应明知其用手推被害人唐某胸部行为可能发生致唐某身体摔倒的结果,仍实施推胸行为,且在见到唐某受伤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没有实施抢救措施,放任唐某致害结果发生,主观上应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故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辩解理由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应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唐某身体受重伤,经济受损失。被害人唐某无过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全部由被告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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