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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养禽场(户)、家禽经营(贩运)户:
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安全,根椐《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告知如下,请你们严格遵守,并履行法定义务。
1、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养禽场(户)在出售家禽(鸡、鸭、鸽、鹅、鹌鹑等禽类)或家禽离开产地(饲养地)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镇(乡、街道办)动物防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禽流感疫区购进禽类及其产品。
3、家禽经营(贩运)户在购进家禽时应当取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明》,否则不得运输和买卖;出售或运输家禽时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的动物检疫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明》。
4、经营、运输畜禽必须按《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要求和农业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对车辆,垫料,污染物等按规定严格清洗,消毒。
5、养禽场(户)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做好禽流感强制免疫工作,并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一旦发生动物疫情应及时向当地镇动物防疫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6、具畜牧水产局及其执法机构对动物饲料,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7、违反《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举报电话:0746—3268383 3276527)
祁阳县畜牧水产局
二O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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