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资源环境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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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15: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d=1,1,767 align=middle]湖南省祁阳县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资源环境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td=1,1,700 align=middle]20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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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表明,过去30年我国城市化进程相对于世界平均状况而言,速度快但水平低,我县亦然。但是,城市化的健康发展是我县现代化建设中的历史性战略任务,也是建设“和谐祁阳”的重要保证,必须坚持把城市化作为发展战略不动摇。然而,我县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将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一系列资源环境保障问题和资源环境剥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要以我县资源环境保障程度为前提约束条件,使城市化进程与新型工业化道路相同步,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一致,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具体对策建议如下:
  一、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城市
  城市化是否健康发展与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他资源的保障程度密切相关。土地是城市化的主要载体,水资源是城市化的生命线,能源是城市化的命脉,土地、水、能源等资源是城市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健康的城市化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相协调的城市化,是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城市化,是人居环境改善与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相结合的城市化。因此,我县的城市化进程不能超出县域的资源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建议我县在“十二五”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科学估算城市化进程中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不要脱离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而过分地追求城市化发展速度,或者以剥夺其他地区的资源环境为代价提升自身的城市化水平,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城市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为前提,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为总体指导思想,在发展的模式上突出节约优先,在发展的价值上突出环保优先,确保以低资源消耗、低环境代价换取高城市化质量。
  二、更加注重城镇化发展质量
  要彻底转变过去在城市化发展中“重速度,轻质量”的做法。一是坚持循序渐进原则,保持适速的城市化增长率。城市化进程过快会超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故要限制因进程进一步加快而形成的过度城市化;但进程过慢,虽可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生态环境,但也会限制工业化与经济发展,而导致经济非农化程度低,城镇建设滞后、劳动力大量过剩、社会低效等,形成低度城市化。介于二者之间以适当速度、规模和集散程度为特征的则是适度城市化模式。这就要求在城市化进程中,坚持循序渐进原则,科学核算与我县工业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城市化水平。二是坚持集约高效原则,不断提高城市化发展质量。健康的城市化发展是速度与质量的全面提升与统一,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城市化过程中质量比速度更为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追求城市化速度的同时,必须不断地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集约高效利用城市土地,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城镇环境质量,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市民和农民最基本的社会公共服务,确保他们能共同分享到城市建设成果、城市文明和美好的城市人居环境。三是科学规划与管理城市,保持合理的城市建设规模。城市规模不能“没有极限的增长”,城市也不是越大越好,城市产业也不是越集聚越好,当城市集聚效益与外部成本之差最大时,城市就处在最佳规模或合理规模之上。因此,城市人口规模一定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基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规模收益等进行合理的确定,因地制宜地推进适度规模和适度体量的城市化发展模式。
  三、突出城市化的资源环境约束指标
  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保障问题,建议在我县“十二五”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中,不但要提出城市化水平的增长指标,更重要的是要提出城市化进程的资源环境约束指标,要把单位城市化水平的能耗、水耗、建设用地消耗以及污染物排放量作为约束性指标,同单位GDP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一样纳入消减目标,提出明确的消减比例,并将其纳入城镇“十二五”规划目标考核评估指标,把城市化的资源环境约束指标作为衡量城市化发展质量的重要标准。县政府要制定出单位城市化水平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考核办法,实行动态考核制度,通过一系列资源环境约束指标的控制,逐步提高我县城镇化进程中的资源环境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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