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杨宁、郑顺元、雷秋华) 仅仅因为邻家小孩经常向自己讨要食物,心生厌恶,竟然痛下杀手,其行为令人发指。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费25516元。 2015年1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祁阳县三口塘镇黄公岭村一水塘边吃瓜子,此时与其同村的赵某、刘某、唐某等小学生背着书包放学一同步行回家,见被告人刘某吃瓜子时即向其讨要,被告人刘某即每人分给了小许瓜子,当分给赵某时,因为赵某父母经常不在家常向其讨要吃的,心中对赵某顿起厌恶心理,产生将赵某丢入水塘淹死的意图,即用手给赵某头额部击打一巴掌后,用双手抱起赵某抛入约一米的水塘中,随即自已跳进水塘将赵某头部摁入水中,同行的刘某见状跳入水塘阻止,遭到被告人刘某的恐吓并被推开。被告人刘某将赵某头部摁在水中,直至赵某没有动弹且认为赵某死了才放手,然后逃离了现场。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某构成重伤二级,造成各项经济损失25516元。同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某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被害人赵某向其讨要瓜子时顿起厌恶心理,产生将赵某杀死的意图,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被害人赵某抛入水塘中摁入水中淹,直至被害人赵某没有动弹且认为被害人赵某被淹死了才放手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赵某经及时抢救而未死亡但构成了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且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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