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金洞狩猎把同伴当野猪误杀 过失犯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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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17-3-8 19: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0多年前,被告人尹某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获得一支火铳放置于家中用于平时狩猎。2015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尹某应他人相邀与被害人奉某及邓某、李某等人来到祁阳县上司源乡双河村的茶元冲山林围猎。被告人尹某在一高处持火铳伏击野猪,误认为远处茅草丛中钻出的被害人奉某是“黑毛野猪”,遂持火铳朝“黑毛野猪”射击,致被害人奉某中弹后当场死亡。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奉某被火器(如自制猎枪)发射的弹丸击中,致心脏破裂而死亡,前胸壁创口为射入口,胸后壁创口为射出口,射击距离为远距离;经鉴定,被告人尹某非法持有的火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2015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尹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常宁市公安局洋泉派出所投案。
        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全部费用共计81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办理持枪证,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被告人尹某在持枪狩猎过程中,对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将共同狩猎的被害人奉某当成猎物射击,致被害人奉某当场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尹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尹某案发后,在其子女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奉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奉某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也无重大不良影响,经常宁市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尹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尹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17-3-8 21: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胆子细,突然一个东西冲出来,一紧张就开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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