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 低价收购赃物 构成犯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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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7: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祁阳法院【案件聚焦】低价收购赃物 构成犯罪获刑


收购赃物非法牟利,结果触犯刑律被处刑罚,后悔莫及。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郝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2月8日左右,被告人郝某某在祁阳县潘市镇高山村与东江村交界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5060元)从别人手中购买19箱蜂箱及蜜蜂。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郝某某在祁阳县梅溪镇城墙村放养蜜蜂时,被被害人谢某某、管某某等人发现并辨认部分蜜蜂及蜂箱系自己被盗的财物而报警,被告人郝某某被传唤到案。2015年11月10日,经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郝某某购买的19箱蜂箱及蜜蜂价格为15200元。
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郝某某退给被害人谢某某、管某某等人人民币25000元。
祁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到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经司法局调查,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郝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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