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陈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帮被害人吴某整修祁阳县观音滩镇八尺村6组屋后的护坡。同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操作挖掘机挖土过程中,因没注意观察挖掘机后面情况,被告人陈某在转动挖掘机平台装车时撞伤吴某,被害人吴某经送祁阳县中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吴某家属协议赔偿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共计52万元,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付20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领条和刑事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位于挖掘机后的被害人吴某,在操作挖掘机时将吴某撞到,吴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经祁阳县司法局评估调查,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唐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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