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人发微信朋友圈引出大祸,看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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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12:50: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杨宁 夏红旗 邓元元)在微信朋友圈上晒照片本是为了分享快乐,没想到带来猜忌,导致夫妻反目,朋友成仇,并引发刑事案件。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罪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26047元。

       被害人邵某夫妇与被告人唐某夫妇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6年4月21日,被害人邵某夫妇与被告人唐某妻子等人到祁阳县大江林场龙凼风景点玩耍,被害人邵某夫妻将当日被告人唐某妻子游玩的照片上传至手机微信朋友圈,被告人唐某对此产生意见,被告人唐某与妻子发生吵打,被害人邵某夫妇前去劝扯时与被告人唐某发生互殴。同年4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唐某和陶某2人来到被害人邵某装修材料店隔壁米粉店,陶某用手对被害人邵某实施了殴打,被告人唐某即动手殴打被害人邵某,被害人邵某走到自家店内拿得钢管1根欲对被告人唐某击打,被告人唐某拿起米粉店内一条长木板凳与被害人邵某相互对打,被告人唐某持长木板凳殴打被害人邵某,致被害人邵某左侧颞部、右手背部被打伤,被害人邵某被殴打受伤后被送往祁阳县中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某右手第4掌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邵某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2604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因为被害人邵某将其妻子与他人游玩时的照片发至手机微信朋友圈上而对被害人邵某产生意见,持木板凳与被害人邵某持钢管相互对打,致被害人邵某身体受轻伤二级。其行为已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邵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即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被告人唐某妻子与他人游玩时的照片发至手机微信朋友圈上和持钢管与被告人唐某对打。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身体受轻伤二级,其治伤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6047元应当由被告人唐某负责赔偿。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好,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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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12:29: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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