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 交通部:网约车获得合法地位 8年报废年限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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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08: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日报记者 刘志强

  7月28日下午3时,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公布,先后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及网约车新政方案终于揭开神秘面纱。方案中最令人关注的是,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获得明确。今后,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可按一定程序转化为网约车,从事专车运营。


  关于网约车新政,最重要的内容包括:

  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及程序。许可条件上,合理放宽限制,不要求平台自有车辆,以适应其轻资产运行特征。许可程序上,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如此,既能满足网约车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可适应互联网跨区域服务的特点。

  驾驶员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

  车辆准入条件。网约车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报废管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考虑到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方案明确,平台公司可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满足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

  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未设定申请人要求,给平台公司集中办理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以政策空间。

  价格机制。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关于网约车平台性质认定。根据新政方案,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仅仅提供信息撮合匹配服务,还直接组织车辆运营、分配工作任务、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决定收益分配、实施驾驶员管理和服务评价等,是客运服务承运人,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司乘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巡游车改革,最重要的内容包括:

  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政府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调整“份子钱”。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俗称“份子钱”)。通过改革经营模式、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等,有效降低驾驶员负担。

  此外,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方案明确,为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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