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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14: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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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11-25 06:46 湖南日报 /查看原文 本院根据债务人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1月5日裁定受理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5年11月6日指定龚伟等15人担任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前,向债务人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通讯地址:天宇二楼法律事务组;邮政编码:426100;联系人:王芸;联系电话:0746-325918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二、对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3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2015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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