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公章假协议为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办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结果被处刑罚。近日,祁阳法院就被告人李某、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案作出判决,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唐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 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与祁阳县潘市镇某村村干部等人商定,由李某为该村227个农民办理失地社会养老保险,该村提供农民信息,并收取250元每人的费用作为李某办理此事的活动经费和报酬。李某找到被告人唐某,共同伪造14份“湘祁水电站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协议书”,通过电脑技术手段伪造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祁阳县潘市镇人民政府、华湖南湘祁水电站工程建设移民指挥部的印章,因办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还需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湖南省祁阳县档案馆、审阅核对章的红色印章,被告人李某要求唐某办理好,唐某便花钱制作了上述三枚印章,并在上述伪造的14份“湘祁水电站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协议书”上盖了章。被告人李某利用上述材料将该村227个农民失地社会养老保险办好,造成国家损失178360元。被告人李某从中收取办理费用50000元,除去开支,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35000元,被告人唐某非法获利共计3000元。 祁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唐某相互结伙,根据原有的征地协议书制作虚假的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湘祁水电站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协议书,加盖假的国家机关印章,并将伪造的征地协议书提供给他人作为档案材料使用,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在共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也无重大不良影响,经祁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全案情况,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唐某均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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